2010/04/13

大人我要結婚

「公案」本來指官府審理公文時用的桌子,後來成為法律用詞,即判決訴訟的案件。將官府判決訴訟的案牘匯編成書,在南宋有《名公書判清明集》,輯錄了朱熹、真德秀等二十餘位官員的法律判詞。法醫學方面,南宋宋慈編著的《洗冤集錄》被視為世上最早的法醫學專書。這些論斷是非,爭取權益,維護社會公理的事例,成為明清《包公案》、《施公案》等小說的雛型。

翻讀古人的訴訟案件,既是活生生曾經引發當事人憤怒、苦惱、委屈的事情;也是一頁頁如實展現的歷史風景。假如這些糾紛發生在「天高皇帝遠」的海外,誰來為他們主持公道呢?「王法」可否越播大洋,讓受難者伸張正義,令犯案者遭到刑罰?

由荷蘭學者包樂史(Leonard Blussé)教授和中國學者吳鳳斌教授校注,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的《公案簿》,整理了1787年至1964年印尼雅加達(古稱「巴達維亞」)的「吧城華人公館」(吧國公堂)審判華人民事糾紛的歷史記錄,使我們得見過去兩百多年以來,印尼華人的生活側影。

《公案簿》的「前言」指出:從第一輯1787年10月31日至1791年2月8日,歷時三年三個多月,總共約664樁民事案件中,以經濟糾紛問題最多,占76%。其次是10.4%的婦女、婚姻案件。再次是9.2%的社會治安案件等等。每樁案件有原告、被告、證人、審問,以及判決過程的記錄。由華人甲必丹(Kapitein, Captain,首長)、雷珍蘭(Luitenant, Lieutenant,甲必丹副手)等組成民事法庭,朱葛礁(Secretaris, Secretary,書記) 負責筆錄存案。這些案件的記錄文字包括華文、方言(以閩南語為主)、馬來語(音譯),以及半閩南語半馬來語的混合體,頗富時代的地域特色。

人世間的「不平則鳴」古今皆然,官府勸和不成,相互指控的現象也屢見不鮮。可是,倘若「不平則鳴」的對象正是官府大人,又該如何化解呢?
《公案簿》裡,就有一位名叫「蔡捷明」的男子,為了爭取和異族女性通婚的自由,一狀告上了官府,那是1788年(乾隆五十三年)的事。

1788年,蔡捷明想和荷蘭人新橈吉立(又作「新堯厘戎」,即Sinjeur Lion)的女婢,出生於印尼的「嘮吉」結婚,請求甲必丹蔡敦官批准。6月25日,他到甲必丹公堂懇請給婚字,《公案簿》的記錄說:「及臨公廳,經被面阻,痛罵趕出。及至晚間,又吊到甲必丹大府中再罵。」蔡捷明怒不可遏的理由是:嘮吉已經改籍為唐人,換成唐人名字「陳賢娘」,為何兩人還不能依唐人禮法成親?(頁71)

蔡捷明讓嘮吉改籍的方式之一,是讓她認一位名叫「游六郎」的唐人為契父(義父)。不料游六郎到了官府,卻辯稱只知蔡捷明想娶嘮吉,不知道自己要當嘮吉的契父。1788年8月的記錄裡,因為游六郎不承認自己是嘮吉的契父,嘮吉改歸唐籍的事也就無所憑據,即使嘮吉的主人立字同意女婢嫁給蔡捷明,官府也不允許。

當時幾位雷珍蘭會議結果:「據自古以來,蒙上人案定:凡唐人男女結婚,著唐人甲必丹查問二家來歷,果無奸拐重婚,準給婚字,付其成親。未嘗有提起異色人等及各色出身婢亦準給字。況數年前,土庫內上人有出示,不許番、唐結婚。」(頁72)

原來,蔡捷明的婚事不但涉及異族通婚,還超越了社會階級。雷珍蘭認為:「歷代甲必丹未有此例,無可從援,故未敢擅專,以干國法。」所謂的「國法」,自然是殖民地宗主國的法令。蔡捷明的堅持和強辯使得官府十分為難,於是喝令將他趕出,並且說他「如此糊塗」(頁73 ),「捏虛詞投臺妄告」。

從十七世紀初荷蘭統治印尼,1619年10月,第一位華人甲必丹蘇鳴崗上任,處理華人的相關事務,到1788年蔡捷明力主婚姻合法,一百多年期間,從來沒有一位華人男子想與異族女性通婚嗎?我們在《公案簿》裡還看到,無論華人夫妻基於何種原由請求官府判決離婚,為夫者幾乎都有一則附帶條件:妻子不可改嫁番人。

蔡捷明爭取的,是和嘮吉「明媒正娶」,給心愛的人一個家族、社會所接受的身份地位。糾纏了三個月,官府終於在游六郎願意認養嘮吉為義女的情況之下,讓嘮吉成為唐人,批准蔡捷明的婚事。(頁81)

其實我並不完全明白蔡捷明為何那麼固執,但我寧願單純地相信他的赤誠之心,有如席慕容的詩〈印記〉,在吵雜爭訟的《公案簿》裡,飄出了由衷的,愛的勇氣:

不要因為也許會改變
就不肯說那句美麗的誓言
不要因為也許會分離
就不敢求一次傾心的相遇
總有一些什麼
會留下來的吧
留下來作一件不滅的印記
好讓 好讓那些
不相識的人也能知道
我曾經怎樣深深的愛過你

(2010年4月25日,新加坡聯合早報)